税恩财务教您如何应对花都注册商标被驳回
发布者:广州税恩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7-01-09 10:09:56
花都注册商标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花都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花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花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准商标注册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但有相当一部分商标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顺利获得注册,在这类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需要申请人应对的情况。本文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选取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况,税恩财务对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被驳回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希望对广大申请人有所裨益。
商标申请被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在商标申请注册中是常有的事情。目前我国商标的年申请量已直奔200万件大关,每年被驳回的商标以十万计。对商标申请人来说,是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还是寻求其他的救济手段,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下面笔者粗浅地探讨一下申请人接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的应对措施。
一、认真仔细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确认是否存在明显疏漏
虽然绝大部分商标驳回通知书符合规范,没有明显的瑕疵,但由于商标局每年巨大的行文数量,即使是0.1%的差错率,也可能存在大量的“问题驳回通知书”。如果商标申请人能够认真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及时发现并指出问题所在,就有可能扭转局面或减少损失。下面笔者举例说明,什么样的驳回通知书算是有明显问题。
如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洛阳桥文字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申请文字含有的“洛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此商标申请。经查,“洛阳桥”确有其物,在福建泉州洛阳江口,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现存最早的跨海石桥,与河北赵州桥、北京卢沟桥、潮州湘子桥并称为中国四大古桥。而商标局审查时并不一定知悉此背景。
福建泉州某公司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洛阳桥商标,仍然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被驳回。该公司并未像在第19类商品上一样接受驳回,而是向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接受驳回复审申请后,向该公司发出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遗憾的是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的补正手续,被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驳回复审失败。
商标同日申请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可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日期申请注册的情况,可被视为商标同日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同日申请有四个要件:一是有两个及以上不用名义的商标申请人,二是所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三是所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四是申请的日期相同。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证据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据,商标局将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商标局将组织各方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在先申请权的归属
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一)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
(二)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办理查询业务时,规定发生变化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因此,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执法人员不能仅凭商标注册人所出具的鉴别真假的意见就作出是否商标侵权的判断,必须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一要查清商品来源。在对经营者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应要求经营者如实说明供货单位、经营地址、侵权商品的存货地址与数量等经营信息和进货**或凭证、检验报告等商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对方送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其他被送货的对象等,并经执法办案人员调查予以核实。
二要了解销售情况。在对经营者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应要求经营者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有无售货凭证等。重点看侵权商品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和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比较。目前部分经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实行划区域销售,这样就可能造成相邻的两个区域同种商品价格的差异。同地区的经营者为了牟利,从其他地区的专营商处购进专营商品销售(俗称“串货”),且销售价格常低于专营价格。在调查时应注意这种现象,严格界定。
三要填写完整鉴定表。要写明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的区别,从外观、商品内在形状等方面注明被侵权商标有哪些明显特征,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有哪些地方不一致。同时,要写明鉴定的过程和手段,包括具体是如何鉴别的,还应详细说明侵权商品的批号、生产日期等,不能含糊地说某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总之,不能让鉴定表成为孤证,还需要其他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补充和支撑,从而保证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执法机关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范商标权利人的鉴定行为。
1.认定主体范围,核查鉴定资格。鉴定资格是确保鉴定结论主体合法的基础,因此工商部门在要求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前,一定要按照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商标综字〔2008〕第4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等,确定其鉴定资格,对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进一步查询。
2.规范鉴定形式,保证程序正当。在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结论前,明确要求其把鉴定依据、鉴定方法以及真伪商品的差异等写入鉴定结论,便于工商部门对涉案商品是否侵权作出认定。当然,对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工商部门有义务保密。对商标权利人作出的类似“属假冒,不是我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鉴定结论,工商部门要保证证据充分,不能仅凭商标权利人的简单认定作出行政处罚。
3.明确法律责任,有效防范风险。对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结论的法律责任,虽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可以要求商标权利人在鉴定结论中写明或单独以类似保证书的形式在事前作出保证,以降低鉴定结论运用后的执法风险。
4.及时办结案件。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工商部门可以邀请商标权利人共同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以便及时办结案件。对于生产、加工现场查获的涉嫌商标侵权商品,如商标权利人无暇或不愿前往辨认,根据最初《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工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生产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商品。可惜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在最后的定稿中未保留此条,给实际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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